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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工合成材料工程协会行业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
【字体: 】  【发布日期:2017-07-13 15:47】  【来源:中国土工合成材料工程协会】  【作者:中国土工合成材料工程】  【点击次数:
第一条 总则
    中国土工合成材料工程协会行业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指导委员会)是中国土工合成材料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下设机构,由协会内代表各个地区土工合成材料及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负责人组成。行业指导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是服务企业合法经营、规范市场行为、引导行业健康发展,促进土工合成材料及其相关产业的技术进步、创新与发展。
    1、行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应注重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积极参与推动土工合成材料产业及其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指导工作。
    2、行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参加本行业相关活动中,应该注意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行业自律,通过自己的言行维护本指导委员会的声誉。
    3、行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处理相关事务,以体现和保障本行业指导委员会的权威性。
    4、行业指导委员会不另收会费。
第二条 工作任务
    1、在协会领导下为土工合成材料行业及相关领域发展提供建议。
    2、配合进行土工合成材料及其相关产品、原料、设备、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3、配合和参与土工合成材料及其相关产品、原料、设备、技术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的编制、推广应用工作。
    4、配合相关部门对土工合成材料及其相关产品、原料、设备、技术的质量、市场销售、工程应用等情况进行监督,规范市场行为。
    5、配合进行优化市场氛围,避免低价中标、恶意竞争等行为,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良好市场环境。
    6、在本行业内积极推进创新战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科技含量,拓展产品应用领域。积极推进“四新”(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工作。
    7、及时提供本行业及相关领域内信息,包括国家的相关产业政策、重大工程信息等内容,为行业发展提供借鉴。
    8、积极跟踪国际行业动态、组织参加国际交流活动,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9、定期制定行业指导价,由协会审核后发布。
    10、协会安排的其它任务。
第三条 入选条件
    由协会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研发、生产和经营能力,具备较大生产规模和较为完善的产品质量检测与控制手段,从事土工合成材料及相关行业的生产企业等单位会员负责人组成。按要求填写“中国土工合成材料工程协会行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申请登记表”,在履行了申请审批手续后,即可成为本行业指导委员会委员。
    1、热爱国家,遵纪守法,严格遵守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衷于本行业发展建设,能模范遵守和执行本协会的各项规定。
    2、申请企业必须是本协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会员,应拥有自己独立的注册商标,独立的生产场地和产品,并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手段、科技研发能力;具备一定的规模生产能力。
    3、申请企业在土工合成材料及其相关领域应有重要建树,业内知名,居于国内行业前列或具备特有产品或技术,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产品及应用应有典型工程案例。
    4、注重科技创新、新产品开发及应用工作,积极参与学术交流等活动,原则上应参加过本行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编制工作,或获得过相应的专利授权等。
    5、严格管理产品生产与应用,近5年内未出现工程事故及质量问题。
    6、申请企业应具备一定的代表性,能代表某类产品、某地区、外资或小规模企业等。
    7、申请企业派遣参与行业指导委员的代表应为企业法人或其指定的代表,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本行业指导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入选程序
    1、由本协会会员单位代表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土工合成材料工程协会行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申请登记表”,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证书、个人信息、奖励或专利等材料)。
    2、申请人将入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及附属材料提交秘书处,进行初审。
    3、协会秘书处初审合格后,上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同意,即成为本行业指导委员会委员。
    4、会员单位代表成为委员后,须积极参加本行业指导委员会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秘书处日常联系,联络员应遵守本协会相关规定。
第五条 退出和除名
    1、本行业指导委员会实行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原则,行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退出申请,经秘书处报本协会理事会并备案后即可退出。
    2、连续多次无故不参加本行业指导委员会所组织的活动者,经协会秘书处通知未予以合理解释者视为自动退出本行业指导委员会。
    3、行业指导委员会委员有不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及党纪政纪处分者;或委员企业有不法行为,或被列入相关行业黑名单者,或近5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本行业指导委员会予以除名。
    4、未经行业指导委员会同意,个人或企业擅自以本行业指导委员会名义进行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其它方式损毁协会及行业指导委员会声誉者,协会将予以警告,不悔改者予以除名。
    5、对于行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的除名,应经行业指导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 机构设置
    1、行业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秘书长一名,委员若干名(均须由本协会会员、理事兼任)。
    2、行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推荐、选举产生;主任及副主任委员任期一届四年,连续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3、行业指导委员会的日常联系、具体工作落实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4、行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可指定本单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事务,联络员应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七条 组织管理
    1、行业指导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在协会内部予以公示。
    2、行业指导委员会委员聘任期满,经审定合格可续任。
    3、行业指导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应在本协会领导下、在规定范围内进行。
    4、对违反本工作制度规定或主动申请退出者,由协会秘书处予以除名或批准退出,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备案。
第八条 本工作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九条 本工作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国土工合成材料工程协会。
第十条 由本协会秘书处将行业指导委员会提供的信息经审查后在协会内部简报、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予以发布。
 
附件1
中国土工合成材料工程协会行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申请登记表
附件2:
土工合成材料产品交易信息报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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