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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工程招投标制度相关管理法规制度简析
【字体: 】  【发布日期:2018-04-12 15:01】  【来源:中国土工合成材料工程协会】  【作者:秘书处】
 
    导读:招投标是工程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该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以及近日颁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而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协会秘书处对相关法规制度进行了初步整理。
 
    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提升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采用工程招投标制度,能够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管理和科技进步,体现效率和公平原则。作为我国工程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不断的发展完善,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进入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所必需的。
    发展和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需要从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及时解决出现的 “低价中标”、“围标”等问题等方面共同进行。
    协会秘书处对当前招投标领域部分法规制度进行了汇总,以供参考。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令第16号,简称“规定”)
    本规定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是针对2000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修订的。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这是招标投标领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规定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是招标投标领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主要修改了三方面内容:一是缩小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二是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三是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的法律。
    该法规自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进行了修正。
 
    三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2003第 2号令)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而制定,第一版自2003年8月1日执行。
    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而进行修订。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该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分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投诉与处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85条。
    制定出台该条例是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五、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七部委2003年30号令)
    本办法已全部按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2013年)修改后更新。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六、 “四库一平台”体制
    “四库一平台”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发布平台,“四库”指的是企业数据库基本信息库、注册人员数据库基本信息库、工程项目数据库基本信息库、诚信信息数据库基本信息库,“一平台”就是一体化工作平台。

    2014年7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08号)的下发,正式启动了“四库一平台”的建设。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有利于解决建筑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有利于提高建筑市场的监管效率;有利于促进长效信用机制的完善。
 
    七、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革委2013令第20号)
    该《办法》分总则,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招标,电子投标,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9章66条,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是中国推行电子招投标的纲领性文件,是我国招投标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是中央惩防体系规划、工程专项治理,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提高采购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利用技术手段解决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方面,有着独特优势。
 
    八 、《“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发改法规〔2017〕357号,简称“方案”)
    该方案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部署,大力发展电子化招标采购,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和交易大数据在行政监督和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制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于2017年2月23日印发并实施。
 
    九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16)
    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八部门于2016年8月30日联合会签,依法限制“老赖”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强化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建立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有效应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动招标投标活动规范、高效、透明。
 
    十、《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分4部分:充分认识做好相关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招标投标规定定期清理和目录管理机制、推进招标投标规定信息公开、完善招标投标规定审查和后评估机制。
    该意见为国家发改委会同七部门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经国务院同意而制定发布。以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相关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全国范围内招标投标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或废止了一大批不符合上位法、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促进了全国招标投标制度体系的统一。但是,清理范围不全面、内容不彻底、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边清理边出台等情况仍较为突出,文件内容彼此矛盾和违法设置行政审批、备案、收费以及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利受限、负担加重,严重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发挥,而且容易滋生腐败,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亟需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长效机制,切实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维护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统一,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撰稿:吕 鹏   审核:吕 鹏   编辑:程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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