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招投标是工程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该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以及近日颁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而出现了一些新特点,协会秘书处对相关法规制度进行了初步整理。
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提升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采用工程招投标制度,能够有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管理和科技进步,体现效率和公平原则。作为我国工程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应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不断的发展完善,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进入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所必需的。 发展和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需要从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及时解决出现的 “低价中标”、“围标”等问题等方面共同进行。 协会秘书处对当前招投标领域部分法规制度进行了汇总,以供参考。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令第16号,简称“规定”)
本规定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是针对2000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修订的。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这是招标投标领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规定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是招标投标领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定主要修改了三方面内容:一是缩小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二是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三是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七、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革委2013令第20号) 该《办法》分总则,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招标,电子投标,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9章66条,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是中国推行电子招投标的纲领性文件,是我国招投标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是中央惩防体系规划、工程专项治理,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提高采购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利用技术手段解决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方面,有着独特优势。 八 、《“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发改法规〔2017〕357号,简称“方案”) 该方案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部署,大力发展电子化招标采购,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和交易大数据在行政监督和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制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于2017年2月23日印发并实施。 九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16) 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八部门于2016年8月30日联合会签,依法限制“老赖”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强化招标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诚实信用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有利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建立健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有效应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推动招标投标活动规范、高效、透明。 十、《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分4部分:充分认识做好相关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招标投标规定定期清理和目录管理机制、推进招标投标规定信息公开、完善招标投标规定审查和后评估机制。 该意见为国家发改委会同七部门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要求,经国务院同意而制定发布。以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快推进招标投标领域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相关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全国范围内招标投标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修改或废止了一大批不符合上位法、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促进了全国招标投标制度体系的统一。但是,清理范围不全面、内容不彻底、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边清理边出台等情况仍较为突出,文件内容彼此矛盾和违法设置行政审批、备案、收费以及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自主权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导致市场主体合法权利受限、负担加重,严重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发挥,而且容易滋生腐败,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亟需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长效机制,切实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维护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统一,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撰稿:吕 鹏 审核:吕 鹏 编辑:程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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