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应统筹自然降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系统性,协调给水、排水等水循环利用各环节,并考虑其复杂性和长期性。为达到以上要求,在渗透塘、渗井、渗管渠海绵城市开发设施中,主要应用的土工合成材料有土工膜和土工布等防渗、反滤和排水材料。
渗透塘
汇水面积大于 1公顷 、地势较低的低洼地带等具有一定空间条件的区域,宜采用渗透塘。渗透塘应设置有前置塘、溢流设施等预处理设施。前置塘进水处应设置消能石、碎石等措施减缓水流冲刷。当水流较快时,消能石宜选用较大的石块,并深埋浅露。前置塘与主塘之间的溢流处宜铺设置碎石、卵石等保护层,防止水流冲刷破坏溢流堰。碎石、卵石的粒径宜为4.75mm~9.50mm,含泥量不宜大于 1.5%,泥块含量不宜大于0.5%。渗透塘边坡坡度一般不大于 1:3,塘底至溢流水位一般不小于0.6m,渗透塘排空时间不应大于24h。渗透塘底部构造应采用透水良好的材料。可采用200mm~300mm的种植土、透水土工布及 300mm~500mm 的过滤介质层。透水土工布性能指标应符合规范规定。渗透塘中宜种植草本植物,植物应选择耐旱、耐劳的品种。放空管、排空管等管材在不承压条件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压埋地排污、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 20221的规定,在承压条件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 10002.1 的规定。当渗透塘用于径流污染严重、设施底部渗透面距离季节性最高地下水位或岩石层小于 1m 及距离建筑物水平距离基础小于 3m的区域时,应采取铺设土工膜等防渗措施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渗透塘
渗井建筑与小区内建筑、道路及停车场的周边绿地区域,在土壤渗透条件较好的情况下宜设置渗井。渗井的水源应通过植草沟、植被缓冲带等设施对雨水进行预处理,且出水管的内底高程应高于进水管管内顶高程,但不应高于上游相邻井的出水管管内底高程。集水渗井宜采用 PE(聚乙烯)材质成品集水渗透检查井,井壁及井底均开孔,具有渗透功能,开孔率宜大于 15%,井口公称直径宜为 600mm~800mm,井深宜为小于等于 1m~1.4m。渗井宜与渗管配套使用,集水渗井的井坑和辐射渗井的井底应用粗砂填充,渗井的井体周边应用砾石填充,砾石的含泥量宜小于 1%,粒径范围宜为 16mm~64mm。渗井的砾石层应外包透水土工布,透水土工布性能指标应符合规范规定。
渗井
渗管或渗渠建筑与小区及公共绿地内转输流量较小、且土壤渗透情况良好的区域,可采用渗管或渗渠,地下水位较高、径流污染严重及易出现结构塌陷等区域不宜采用渗管或渗渠。渗管或渗渠应设置植草沟、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渗管或渗渠四周应填充砾石或其他多孔材料,砾石层外包透水土工布。渗管宜与渗井配合使用,渗透管沟宜采用穿孔塑料管、无砂混凝土管等透水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管材在不承压条件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压埋地排污、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 20221 的规定,在承压条件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 10002.1 的规定;2 渗透管的管径不宜小于 150mm,塑料管的开孔率不宜小于15%,无砂混凝土管的孔隙率不宜小于 20%;3 检查井之间的管道敷设坡度宜采用 1%~2%。渗渠宜采用成品 PE 渗透式排水沟,开孔率不宜低于 15%,深度和宽度宜为 300mm~500mm。渗管或渗渠周边宜填充空隙率为 35%~45%的砾石或其他多孔材料,并采用厚度不小于 1.2mm、单位面积质量不小于 200g/m 2的透水土工布与压实度 92%左右的回填土隔离。透水土工布性能指标应符合标准规范规定。
本文部分内容参考《厦门市海绵城市技术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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