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是指由团体按照团体确立的标准制定程序自主制定发布,由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团体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标准化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和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通过改革,把政府单一供给的现行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由6类整合精简为4类,分别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推荐性行业标准、推荐性地方标准;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分为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在标准制定主体上,国家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在标准管理上,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团体标准发展指导意见和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在工作推进上,选择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产品类标准较多的领域,先行开展团体标准试点工作。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 为了规范和引导团体标准工作有序发展,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实施一年多的基础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日前完成起草。《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分为5章,共43条,从团体标准的制定要求、团体标准的实施和应用、团体标准的监督等方面做出规定,并在附件中给出了团体标准的封面格式。 为推进团体标准,住建部刊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意见指出,原则上住建部门不再组织制定推荐性标准,重点推荐团体标准。意见要点提炼如下。 1、指导思想 加大工程建设标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社会团体制定标准活力,解决标准缺失滞后问题,支撑保障工程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2、基本原则 ①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通过竞争机制促进团体标准发展。 ②坚持诚信自律,公平公开。加强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的诚信体系和自律机制建设,提高团体标准公信力。 ③坚持创新驱动,国际接轨。团体标准制定要积极采用创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市场化,推动企业转型升级。 3、总体目标 ①到2020年,培育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制定一批与强制性标准实施相配套的团体标准。 ②到2025年,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获得社会广泛认可,团体标准被市场广泛接受,力争在优势和特色领域形成一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 4、放开团体标准制定主体 ①对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资格,不得设置行政许可。 ②发布的团体标准,不需行政备案。 ③团体标准包括各类标准、规程、导则、指南、手册等。 5、推进政府推荐性标准向团体标准转化 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组织制定推荐性标准。 ②鼓励有关社会团体主动承接可转化成团体标准的政府标准,对已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为团体标准的,政府标准批准部门应及时废止相应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6、完善实施机制,促进团体标准推广应用 ①团体标准为工程建设活动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应发挥示范作用,推动团体标准实施。鼓励社会第三方认证、检测机构积极采用团体标准开展认证、检测工作,提高认证、检测的可靠性和水平。 ②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行业政策和标准规范时,可直接引用具有自主创新技术、具备竞争优势的团体标准。 ③鼓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在其他媒体上公布其批准发布的标准目录,以及各标准的编号、适用范围、专利应用、主要技术内容等信息,供工程建设人员和社会公众查询。 7、规范编制管理,提高团体标准质量和水平 ①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应建立健全团体标准管理制度,明确标准编制程序、经费管理、技术审查、咨询解释、培训服务、实施评估等相关要求。 ②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要跟踪评价,定期开展团体标准复审,及时开展标准的修订工作,对不符合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的团体标准应及时废止。 ③团体标准在内容上应体现先进性。对技术水平高、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鼓励将其制定为团体标准。 8、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团体标准责任追究 ①团体标准制定主体要完善团体标准自主制定、自主管理、自我约束机制,落实各环节责任,强化责任追究。 ②鼓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将团体标准有关管理制度、工作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参考《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今后中国土工合成材料工程协会将启动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包括各类标准、规程、导则、指南、手册等,从而促进协会和行业更好地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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