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法》强调,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名誉职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被授予名誉职务的人员应当发挥好示范表率作用,遵守行业协会商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关心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维护行业声誉,不得履行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职责,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领取薪酬、奖金、补贴等报酬,不得享受办公用房用车等待遇。 《办法》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出现不具备任职条件、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变相把持行业协会商会、干扰行业协会商会正常工作等情形的名誉职务人员,应及时撤销其名誉职务并向社会公告。对于违反《办法》设立名誉职务的,有关部门应督促行业协会商会按程序撤销,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来源:中社部信息宣传中心 |

冀公网安备 13010202002736号
冀ICP备17005494号 域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