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配合首批协会标准研制以及第二批协会标准立项征集工作的开展,现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以供参考。 01 团体标准法律地位的确立 2015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首次提出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2016年3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鼓励市场中的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自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同时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以及专业技术能力。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修订草案,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在原来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种标准构成的标准体系中,新增了团体标准这一新的标准类型。 02 我国团体标准立项及公布现状 按照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数据,截至 2022 年1月31日,我国共有 5871 家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注册,共公布 34970 项团体标准。 这些社会团体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有867 家,公布团体标准 12179 项;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有5004 家,公布团体标准2791项。按产业和社会分布统计,工业类共17158项标准,占比49.06%;服务业类共 7548 项标准,占比21.58%;社会事业类共4624项标准,占比13.22%;农业类共5640 项标准,占比 16.13%。 03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中相关条文 2021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纲要》主要内容: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为统筹推进标准化发展,制定本《纲要》。 《纲要》中对团体标准进行规定,具体如下: 第25条:……大力发展团体标准,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推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充分发挥技术优势企业作用,引导社会团体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 第29条:健全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发挥市场对团体标准的优胜劣汰作用。 第32条:……研究建立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机制。 第37条:发布实施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推动学会、协会、商会团体标准化建设,引导社会团体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 第38条:完善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系列国家标准,推动团体标准组织开展自我评价和自我声明。 2022年8月26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 率先实现“四个转变”的指导意见》,其中涉及团体标准的条文如下: 激发市场主体标准创新活力,鼓励社会团体制定原创性、市场急需的团体标准,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推进团体标准规范管理和示范应用……。 ……培育一批国内外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的团体标准组织。 06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行动计划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 第22条:……探索推进重大标准项目制修订管理、推荐性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标准数字化等机制创新。 第23条:加强团体标准规范引导。制定实施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意见。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培育一批优秀的团体标准组织,推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引导社会团体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完善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系列国家标准,健全评价机制,鼓励开展自我评价和自我声明。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团体标准的正面引导和监督作用。依法依规处理有关问题,向社会公布团体标准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民政部牵头,中国科协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第27条:……加强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建立健全标准制定监督的方法和程序,鼓励社会公众对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07 重磅内容-《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2019年1月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该《规定》指出: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 详见附件1:《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2022 年 2 月 23 日,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规范团体标准化工作,促进团体标准优质发展,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十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发展团体标准能够充分释放市场主体的标准化活力,优化标准供给结构,提高产品和服务竞争力,助推高质量发展。我国团体标准发展迅速,政策体系初步建立,各团体标准组织踊跃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团体标准有力推动了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促进了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 《意见》分别从提升团体标准组织的标准化工作能力、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团体标准制定模式、拓宽团体标准推广应用渠道、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促进团体标准化开放合作、完善团体标准发展激励政策、增强团体标准组织合规性意识、加强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完善保障措施等10个方面提出指导意见。 详见附件2:《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 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在2022年初举办的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上指出: 目前我国团体标准从无到有,已有5千多家社会团体公布3万多项团体标准,实现了数量的迅速增长,但与近18万项的政府颁布标准相比,比例依然较小。 ……要大力培育、规范发展团体标准,提升团体标准的适用性、影响力和可信度,推进国家标准采信团体标准的机制建设,促进团体标准的应用示范。 为实现我国土工合成材料产业的高质量发展,转换发展动能、落实创新驱动、提高产业科技含量是基本途径,在团体标准编制中应注意如下特点。 (1)专利密集性:高技术产业的团体标准制定与技术专利是分不开的,技术的复杂程度越高,技术拥有者市场竞争力越强。 (2)研究费用高:由于高技术产业的团体标准制定涉及到诸多专利的使用,制定过程中也可能进行技术创新,因此标准制定费用高。 (3)制定周期短:高技术产业产品的使用周期短,为了赶上产品更新换代的速度,高技术产业团体标准的制定周期较短。 (4)一定排他性;高技术产业的团体标准具有一定的市场准入机制的性质,为赢得市场先机,在“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等方面的团体标准编制工作存在一定的竞争性,对未进入团体标准范围的部分企业及产品可能具有一定排他性。 11 团体标准的评价与监管 (1)有关团体标准评价的规定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提出“社会团体自愿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在《团体标准化 第2部分:良好行为评价指南》(GB/T 20004.2-2018)中提出了基本的评价指标体系。中国标准化协会牵头组建了团体标准化发展联盟,发布《团体标准化 评价与改进》(T/CAS 380-2019),制定《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规则(试行)》,确定了由联盟秘书处牵头组织、认证机构作为评价方、社会团体自愿申请的团体标准评价工作机制,在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2)有关团体标准监管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中规定“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也同时规定“对团体标准进行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或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等的团体标准提出具体明确的监督处理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团体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对“团体标准是否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是否先进,标准编号是否合规”等提出了具体的检查方法。 12 团体标准与专利权 (1)专利和标准潜在冲突 专利具有专有和实质垄断性,标准具有开放和共享性,因此两者存在潜在冲突的可能。团体标准是反映市场最新技术成果的标准,往往会纳入专利以增强其技术优势,如果标准制定过程中专利权人拒绝进行专利许可,则对团体标准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2)应对措施 首先,在制度设计上应统一制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处理政策,为化解专利权与团体标准之间冲突提供政策指引;其次,建议相关社会团体共同建立必要专利池,对专利进行集中管理,团体标准的编制者应提出专利技术许可;社会团体内成员之间还可形成专利交叉许可模式,实现互利共赢。 13 加大团体标准采信应用力度 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提出了“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但目前并没有明确的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评价细则及申请转化为政府类标准的程序。 在推动团体标准采信应用方面:一是建立团体标准转化机制,明确团体标准转化的管理机构,制定团体标准转化申请和评估程序,将实施效果良好并符合转化要求的团体标准转化为政府类标准;二是增强团体标准的规范性、科学性,提升团体标准在政府采购、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活动中应用的符合性程度;三是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团体标准认证制度,通过认证的市场主体可授权使用团体标准标志;四是推动法规文件引用团体标准。 14 团体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比较 团体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一起构成了我国的标准体系,它们在制定目的、主体、内容、程序和实施效力上仍有较大区别。 (1)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在制定主体上,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在实施效力上,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采用,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同时国家将采取一些鼓励和优惠措施,鼓励企业采用推荐性标准。在制定内容上,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之内,推荐性国家标准则定位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 (2)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是在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并且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的前提下,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在实施效力上属于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补充,是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 (3)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在实施效力上也属于推荐性标准。 此外,地方标准的地域性较强,且不能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相互交叉重复矛盾。 (4)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根据企业的需要自行制定的标准,由企业或企业联合(不要求是依法 登记的社会团体)制定,是为了满足企业自身生产、管理等相关的需求而制定。 (5)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由市场主体自主制定,在实施效力上,不属于强制性标准,同时法律条文也没有规定团体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是自愿采用的,在制定程序上,法律规定了制定的原则并未规定细则,团体标准化组织自行制定相关程序。团体标准中的技术要求水平高于国家标准中保障安全的底线要求,团体标准的制定顺应市场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管理要求的同时也体现出团体标准化组织的利益性。
附图:团体标准与政府类标准的对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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