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给社会组织带来了重大利好。 《意见》篇幅不长,全文3536字,字字珠玑,干货十足,亮点纷呈。 1、文件目标很实很明确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2014年,财政部、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 2014年,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在上述文件基础之上,这次发文目的何在?这次文件主要在于弥补以往政策不足,立足实际、解决问题。其核心意图只有一个:凡适合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尽可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投入真金白银,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 2、破解“三年门槛”壁垒 以往文件规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需具备“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条件。没成想,此条件被一些部门,曲解成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当成立满三年,且无不良记录”,一下子给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树起了一道行政壁垒。 此次直面问题,明确提出“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符合有关资质要求,但不应对社会组织成立年限做硬性规定。对成立未满三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年检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允许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3、硬性规定购买比例 文件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确定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重点领域或重点项目。 文件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或比例。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简单讲,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但要优先考虑社会组织,而且新增部分社会组织占比至少三成,这可是将来量化考核的硬指标。 4、明确提高标准延长期限 文件在“完善采购环节管理”一节,留足了丰富的遐想空间。 提出“研究适当提高服务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这是要求政府在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时不要“太抠”,不要“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社会组织弱小,重在培育、扶持。 提出简化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核程序和申请材料要求,鼓励购买主体根据服务项目需求特点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不搞一刀切,要因地制宜,形式多样。 提出“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以设定为3年。”一签3年,这样既双向节约成本,也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能够保持服务的延续性。 另外,大额项目拆分采购、新增项目向不同的社会组织采购、凭单制形式购买服务等措施,也都值得期待。 5、鼓励用新媒体开展绩效评价 文件强调,要将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一项主要的绩效指标,务实开展绩效评价,尽量避免增加社会组织额外负担。鼓励运用新媒体、新技术辅助开展绩效评价。积极探索推进第三方评价,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在绩效评价中的作用。 真心考虑周到,千方百计降低社会组织成本支出,能用信息化手段解决的问题,就不要再沿用老传统。第三方评价也是一亮点,可以预期将为专门从事第三方评估、评价的社会组织带来新的业务增长点。 6、平台培训联合会一个都不能少 文件一面要让社会组织“易接活、多接活”,一面还想了很多辙,帮助社会组织加强能力建设,可谓实招频发。 比如,要求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培训和示范平台建设,多搞培训交流,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统一项目平台,加强公开,便于查询;要求采取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一步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要求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将社会组织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联合业务范围内的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7、财政专项资金持续广泛支持 文件“健全支持机制”一节,还隐含着一个大利好,“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安排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意味着,在各级政府部门根据自身业务需求,扩大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投入之外,中央财政每年2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还会继续,而且倡导有条件的地方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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