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是根据《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精神,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经科技部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全国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具有提名资格。
2019年11月22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发布“国科奖字[2019]37号通知”:《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2019年修订版已经第五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同意,现予以发布。 修订后的办法分七章:总则、提名资格、提名条件、提名程序、责任与监督、动态调整和信用管理、附则。 一 回顾 2017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包括实行提名制、建立定标定额评审机制、调整奖励对象、健全科技奖励诚信制度、强化科技奖励荣誉性。 2017年10月30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通知,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进一步简化提名程序。提名者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者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建立对提名专家、提名机构的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自2017年在国家自然科学奖中试行提名制后,2018年度国家科技奖评选全面实行提名制。
二 总则
1 为规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精神,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相关部门(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3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三 提名资格 1 本办法所称专家学者(以下简称专家)是指: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3)2000年(含)以后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及以上,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一等奖(含创新团队)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提名专家年龄不超过70岁,院士年龄不超过75岁,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年龄不受限制。 2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是指经科技部认定的具有提名资格的全国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1)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社会科技奖励的设奖者或承办机构;所设社会科技奖励符合《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的要求;所设社会科技奖励已连续开展3个周期(含)以上的奖励活动,近5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 (2)经科技部认定的其他机构。 3 本办法所称相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是指: (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2)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3)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 (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 (5)经科技部认定的其他部门。 通知全文链接 http://www.nosta.gov.cn/web/detail1.aspxmenuID=25&contentID=1640
【撰稿:吕鹏 审核:杨广庆 编辑:程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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