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18号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9年11月8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56条,共分8部分:总则、监督抽查的组织、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结果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 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按照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配合监督抽查,如实提供监督抽查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二 网络抽样 《办法》的亮点之一是对网络抽样进行了专章规定。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网络抽样也越来越多。暂行办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网络抽样的,应当记录抽样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记录被抽样销售者信息、样品网页展示信息,以及订单信息、支付记录等。 三 对不合格产品管理 《办法》明确规定: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责令不合格产品的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责令之日起六十日内予以改正。 此外,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后90日前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组织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第17条规定,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办法》规定,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1)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2)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 (3)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 (4)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 官网链接地址: http://gkml.samr.gov.cn/nsjg/fgs/201911/t20191126_308823.html
【撰稿:吕鹏 审核:杨广庆 编辑:程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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