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我国多地均逐步推进复工复产、努力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各类工程逐步恢复建设。作为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基本制度,“招投标”是确保复工复产正常开展的基本环节,因此协会秘书处对此进行了汇集整理。
一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9年12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8章,94条,对现行《招标投标法》修改58条,增加28条,删除2条,维持8条不变。《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8个方面,将低价中标、随意废标、私人订制条款等纳入重点整治!
1 推进招投标领域简政放权。进一步清晰界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大幅放宽对民间投资项目的采购方式要求,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自行招标备案等多项事前核准、备案事项,更多采用事中事后监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2 提高招投标公开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大幅增加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公示等应当载明的事项范围。充分保障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对资格预审、评标、定标结果的知情权。借鉴国际惯例首次对招标计划公开作出规定。大力推广使用标准招标文件。 3 落实招标人自主权。进一步明确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选择资格审查方式、委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等方面的自主权,同时强调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的主体责任,提高招投标质量。 4提高招投标效率。根据实践需要,有条件地缩短了招标时限要求,兼顾效率和公平。明确两次招标失败、中标人不符合中标条件、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等情形下的解决方式,避免反复重新招标。 5 解决低质低价中标问题。严格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在评标环节引入异常低价投标处理程序,有效管控合同履行风险。鼓励在价格评审因素中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国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投标。 6 充分发挥招投标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功能。鼓励招标人合理设置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生态环保等要求和条件,倡导绿色采购,禁止招标文件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招标项目技术标准,为高质量、创新型产品进入市场营造良好环境。 7 为招投标实践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明确总承包招标、集中招标、两阶段招标等招标组织形式的法律地位。积极促进电子招投标推广应用。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遴选社会资本方有关招标要求。扩大了允许自然人投标的项目范围。 8 加强和创新招投标监管。加强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标后合同履行情况监管,解决招投标与合同履行脱节问题。加强对招标代理行为和评标专家行为的监管。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惩戒力度。推动行政监督部门建立抽查检查机制。引入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同时,对现行《招标投标法》未规定的招标终止、异议与投诉处理程序、招标档案管理、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等基本制度作了补充规定,对法律实施过程中有关方面理解和执行上存在疑问的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 二 取消“投标报名” 北京:取消现场投标报名,推进电子投标。 广西:已于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标报名环节,全面实现使用电子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江西: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南宁:取消政府采购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报名环节,即取消项目开标前设置供应商信息登记和网上报名要求。 ……。 三 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河南:自2019年8月1日起,在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活动中,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也不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深圳:自2019年8月15日起,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时为所有注册供应商开放投标权限。 河北: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性低于河北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广西:2019年8月30日前,取消招标报名环节,全面实现使用电子标书,实现招标文件网上下载。 江西:全面实行招标投标电子化和信息化;严格招标信息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环节审查;取消投标报名环节,推行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 山东:自2019年7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 浙江: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 四 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2019年7月26日,财政部下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财库〔2019〕38号),要求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 文件中提到的一些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规定,恰是当前许多地区的通行做法。例如:必须先进入备选库、资格库;摇号、比选、抓阄,确定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必须在开标前提交……。财库〔2019〕38号文件对此高度重视。 五 政府项目不得垫资施工 《政府投资条例》已于2019年正式开始施行,该《条例》专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其中明确规定: 1 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属于转包 2019年初,住建部官网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明确了“母公司中标子公司施工”此类行为属于转包!条文如下: 存在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转包。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链接网址: https://hd.ndrc.gov.cn/yjzx/yjzx_add.jsp-SiteId=325
【撰稿:吕 鹏 审核:杨广庆 编辑:程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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