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奖励制度是党和国家为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以下简称国家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近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网站上发布了《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规定》,总则部分规定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以下简称国家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保证评审活动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依法进行,根据《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科技奖评审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及其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国家科技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的评审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提名者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对象及其所属工作人员。 国家科技奖评审组织者(以下简称评审组织者)是指负责国家科技奖日常工作的奖励办以及受奖励办委托组织专用项目评审工作的单位。 国家科技奖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接受评审组织者聘请,在国家科技奖评审、异议处理、项目考察过程中,行使评审权利、提出评审意见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 国家科技奖提名者(以下简称提名者)是指《条例》规定的具备国家科技奖提名资格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国家科技奖评审对象(以下简称评审对象)是指国家科技奖候选人以及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 第四条 国家科技奖评审活动在科技部领导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指导下,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奖励委员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国家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全程进行监督,对举报反映问题的核查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条 奖励办作为奖励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立监督部门,按照监督委员会的要求,开展评审活动的日常督查工作,受理信访举报、异议、投诉并进行督办或调查核实,向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并接受驻科技部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禁止任何个人、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技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 经查实存在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点击这里查看原文
【撰稿:吕鹏 审核:杨广庆 编辑:程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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